<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人民政府 www.bhhbmj.com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政府网站及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功能和作用,确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网站是指全市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由市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政务新媒体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平台新阵地。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市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是涉及本部门相关栏目维护和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承担本部门相关栏目内容保障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从事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统一分配的网站管理平台的登录账户和密码,仅限各单位网站运维人员使用,初始密码需及时更改并定期更换,如因账户、密码外泄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政府网站实行“一市一平台”建设,即搭建统一的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365bet客户端_365bet体育官网平台_365名品汇个人注册推荐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管委会统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部门、各街道、管委会作为信息提供的责任主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落实信息报送任务,规范信息报送程序,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各单位可根据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任务分解表,通过门户网站后台上传信息,所有上传信息均按程序审核合格后予以发布。各单位对上传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并建立健全上报信息审核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同时,各单位每年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大统筹推进力度。为确保发布信息的统一性,原则上政务新媒体工作职能与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设在同一职能部门。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市委宣传部、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政务新媒体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十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一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政务新媒体。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以单位名义开办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凡开办政务新媒体,均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编辑人选和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政务新媒体工作设备配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和实名认证,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名称。

          账号名称中凡含有行政区划地名或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含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中文文字、汉语拼音或英文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并由市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政府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于7个工作日内填写《云南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在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开办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七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政府网站内容维护和原则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九条 网站应建立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各牵头单位负责相应栏目内容保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指导相应责任单位按要求报送信息,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前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严禁出现严重表述错误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五章 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讲好安宁故事,办好群众实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内容保障应结合新媒体属性特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做好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推广,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信息内容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政府业务部门提供。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格把关发布内容,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政务新媒体编辑审核后按程序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安全生产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天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每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省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本地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三十条 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本级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第三十一条 开发上线互动交流栏目,均应严格实施管理,按照网络安全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对管理不力、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信息内容的,应限制或取消其交流互动功能;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维护及政务新媒体各主(承)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平台运维操作权限管理设置、日志记录和安全审计、数据加密、数据脱敏、访问控制、数据容灾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案管理、事件通报、溯源核查、技术检测和安全认证等工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办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第三方采购的政务新媒体。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政府网站维护人员及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政府网站维护后台与政务新媒体工作应当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严格对所开办政府网站后台与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使用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平台系统需经VP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八条 聘用政府网站维护与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加强任、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承)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巡检。发现传播违法信息,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报告,防止扩散。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对全市政府网站维护及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轮次检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每月轮次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对在国务院、云南省、昆明市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本年度考核不得分。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程序和要求自行开办或擅自关停的;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保障不及时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办单位,将提请纪委、监察委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行政机关单位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或省、昆明市对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互联网发展变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需要,适时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具体工作进行部署。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